TOT模式的運作流程
2017-12-28
1、制定TOT方案并報批。轉讓方須先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征求行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現行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國有企業(yè)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人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方式。
2、項目發(fā)起人(同時又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設立SPV或SPC(SpecialPurposeVehicle,or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發(fā)起人把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V,以確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轉讓、建造負有全權,并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協調。SPV常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TOT項目招標。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須采用招標方式選擇TOT項目的受讓方,其程序與BOT方式大體相同,包括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準備招標文件、評標等。
4、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議,并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資金,用以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項目期滿后,收回轉讓的項目。轉讓期滿,資產應在無債務、未設定擔保、設施狀況完好的情況下移交給原轉讓方。當然,在有些情況下是先收回轉讓項目然后新項目才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