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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家工程企業(yè)及負責人因串通投標被處罰
2021-07-26  

  7月14日,浙江省發(fā)展和改宇軒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發(fā)布公告,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天堂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因串通投標行為,投標人及其相關當事分別被處以罰款。

  根據(jù)公告,在2018年“申嘉湖高速公路湖州鹿山至安吉孝源段工程綠化工程施工第LH02標段”招標過程中,投標人江西昌宏園林建設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更名為昌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天堂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報價有37項呈規(guī)律性,占清單子目總項數(shù)的55.2%,比值均為1.0333。

  投標時,李根擔任江西昌宏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麗娟受李根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鄒春雷擔任天堂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新祥受鄒春雷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

  根據(jù)公告,在2019年“海鹽縣東段圍涂標準海塘一期工程(景觀、綠化工程)”招標過程中,投標人宇軒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和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提交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電腦,且作出的陳述和申辯不足以證明沒有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時,胡明軒擔任宇軒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汪亞京受胡明軒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龍雪梅擔任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章心怡受龍雪梅委托擔任本項目投標授權代表,為直接責任人。

  以上企業(yè)均對公告內(nèi)容作出了書面陳述和申辯,浙江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為其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采納。

  最終的處罰結果為:對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宇軒建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77061元(中標項目金額14011173元,按千分之五點五計算),對龍雪梅、章心怡、胡明軒、汪亞京分別處罰款人民幣4238元(按單位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五點五計算);對天堂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昌宏園林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83706元(中標項目金額15219432元,按千分之五點五計算),對鄒春雷、何新祥、李根、張麗娟分別處罰款人民幣4603元(按單位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五點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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