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2021-01-12 來源:甘肅交通運輸廳 

  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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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guī)范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完善市場信用體系,落實項目建設管理中的監(jiān)督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建設市場監(jiān)督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及《甘肅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甘肅省公路建設項目管理體系》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普通國省道、獨立橋梁、獨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水運工程包括港口、航道等工程項目;統(tǒng)稱為公路水運工程。農村公路等其他公路工程和等級客運站場的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可以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度、標準規(guī)范、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yè)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術語界定】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承擔公路水運項目建設管理職責的項目建設管理法人及其派駐工程現(xiàn)場指揮、協(xié)調、管理各參建單位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項目管理機構,包括自行管理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的代建單位。

  第四條 【基本原則和管理原則】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信用信息更新及時、真實完整,信用評價全面客觀,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省管理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與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并委托省交通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以下稱“委托機構”)承擔技術支持保障等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ㄒ唬┙Y合本省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與信用評價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ǘ┙⒑屯晟剖〖壒匪\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按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接口標準與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接,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共享應用;

 ?。ㄈυ诒臼」匪\建設市場從業(yè)的從業(yè)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進行省級信用評價;

 ?。ㄋ模┴撠煂腋咚佟⑵胀▏?、省級高速、省道一級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的獨立橋梁、獨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從業(yè)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進行信用評價;

  (五)指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與信用評價相關部門、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州管理職責】市(州)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省道二級及以下公路、市(州)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的獨立橋梁、獨立隧道、港口航道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單位和從業(yè)人員進行信用評價。

 ?。ǘ┴撠煂Ρ拘姓^(qū)域內省級高速公路、省道一級公路建設項目從業(yè)單位和從業(yè)人員,按其質量安全管理監(jiān)管職責進行等相關評定內容的初步信用評價。

 ?。ㄈ┲笇П拘姓^(qū)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與信用評價相關部門、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

  第七條 【評價內容與標準】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職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

  建設單位投標行為和履職履約行為實行累計計分制,一個評價周期的初始分值分別為100分。若有其他行為的,計入信用評價總分。

  具體評價標準和計算公式見《甘肅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附件)。

  第八條 【評價等級】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第九條 【評價依據】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的采信依據為:

 ?。ㄒ唬┙煌ㄟ\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ǘ┱袠巳?、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ㄈ┡e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ㄋ模┘o檢監(jiān)察、司法機關和審計部門的調查認定意見;

  (五)其他可以認定失信行為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 【評價方式】對建設單位的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tài)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注重評價的過程管理:

  (一)定期評價是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為進行周期性評價,一般每年開展一次。

 ?。ǘ﹦討B(tài)評價是從業(yè)單位發(fā)生嚴重失信行為時,省交通運輸廳直接確定從業(yè)單位信用等級為最低等級(D級)的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 【定期評價程序】對建設單位定期評價的程序為:

 ?。ㄒ唬┩稑诵袨樵u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后,對存在投標失信行為的從業(yè)單位進行投標行為評價,并計入信用管理臺賬;

 ?。ǘ┞穆毬募s行為評價。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對建設單位當年度的履職履約行為進行評價,并計入信用管理臺賬;

 ?。ㄈ┢渌袨樵u價。負責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監(jiān)管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并計入信用管理臺賬;

  (四)省級信用評價。省交通運輸廳對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單位信用行為進行評價,計算其省級信用評價得分,根據得分確定信用等級,經公示、公告后公布以上建設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 【分級評價】按照“誰發(fā)布、誰采集、誰評價”的原則,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采集省級及以上有關部門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檢查結果、處罰決定、獎懲通報等相關信息,市(州)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結果并進行建設單位信用評分。

  市(州)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1月10日前將本細則第六條(一)、(二)其職責范圍內公路水運項目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初評結果,報送省交通運輸廳委托機構。

  第十三條 【定期信用評價結果調整】建設單位存在上一年度未被發(fā)現(xiàn)的除嚴重失信行為以外的其他失信行為的,省交通運輸廳依據評價標準進行補充扣分,計算得出建設單位上一年度新的省級信用得分,并據此確定信用等級,完成公示、公告后,公布調整后的建設單位省級信用得分和等級。

  第十四條 【動態(tài)評價情形】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開展動態(tài)評價,直接認定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

 ?。ㄒ唬┻`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業(yè)整頓的;

 ?。ㄈ┰谏暾埥煌ㄟ\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ㄋ模┍皇〖壖耙陨辖煌ㄟ\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ㄎ澹┍粐蚁嚓P部門認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陡拭C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GLJS1-1-1~ GLJS1-1-7中的嚴重失信行為(見附件)。

  第十五條 【動態(tài)評價期限】建設單位動態(tài)評價信用等級的認定: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tài)評價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的建設單位,自認定之日起,其在本省一年內信用等級為D級。因受到行政處罰被直接認定為最低信用等級(D級)的建設單位,其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得少于該行政處罰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

  第十六條 【分立合并后的信用等級】建設單位分立的,按照新設立單位確定信用等級,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級。建設單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級較低單位的等級確定合并后單位的信用等級。

  除特殊情況外,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在兩次信用等級評定期間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在下次評定時再做調整。

  聯(lián)合體成員有失信行為的,聯(lián)合體牽頭人和該成員須按相應標準扣分。

  第三章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七條 【應用時限】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一年,下一年度在本省無省級信用評價結果的,在本省信用等級可延續(xù)1年。延續(xù)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本省對待,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八條 【按標準評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記錄建設單位的信用信息,并按照《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進行評分。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應用于項目資本金補助】在計劃新開工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中,信用等級為AA級的守法誠信建設單位,可根據自身能力優(yōu)先選擇項目及承擔項目的數量,并視情況適當增加項目資本金補助和項目建設管理費。建設單位信用等級為A的,可根據自身能力選擇項目,但不能選擇承擔項目的數量。信用等級為B的,不能自選項目,并視情況適當減少項目資本金補助和項目建設管理費。信用等級為C級的,一年內不允許承擔高速及一級公路建設項目管理,并視情況減少項目資本金補助和項目建設管理費。信用等級為D級的,一年內或者行政處罰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內不允許承擔公路水運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應用于招標投標】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含代建)的招標投標中,建設單位(代建單位)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評標中資格審查或者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在一個年度內,信用等級為AA級的,不限制參與項目管理投標標段的數量;信用等級為A的,允許其同時參與最多3個高速及一級公路項目管理的投標;信用等級為B的,只允許其參與1個高速及一級公路項目管理的投標;信用等級為C級的,一年內不允許參與高速及一級公路項目管理的投標;信用等級為D級的,一年內或者行政處罰期限和整改完成期限內,不允許參與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管理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評價結果應用于竣工驗收】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的信用評價等級及對驗收項目的歷年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建設單位進行評分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重點監(jiān)管D級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本行政區(qū)內信用評價結果為最低等級(D級)的公路水運建設單位及其失信行為,并將其列入“信用不良”單位進行掛牌督辦、重點監(jiān)管,對出現(xiàn)嚴重失信行為或者連續(xù)2年評為D級的建設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要求其更換項目管理負責人,或者建議其主管部門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簽認、公示、公告處理】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實行評價人、評價對象簽認以及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示公告】省交通運輸廳在省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公示信用評價結果,接受申訴、投訴和舉報,公示時間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申訴、投訴和舉報等異議處理與復核工作機制,公開異議處理部門和聯(lián)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異議申請】建設單位對信用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限內依法依規(guī)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投訴或者舉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異議申請材料】 申訴、投訴或舉報人為法人的,相關材料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相關材料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異議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訴、投訴或舉報材料后,應檢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告知申訴人、投訴人或舉報人進行完善。申訴人、投訴人或舉報人拒絕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不予受理。申訴、投訴或舉報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及時組織調查、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投訴人或舉報人。對匿名投訴或舉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最終結果公告】公示結果無異議或收到的申訴、投訴或者舉報書面材料調查結束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信用評價職責將最終信用評價結果分別予以公告。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監(jiān)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強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建設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法律處罰】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其他】市州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或建設單位等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并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解釋部門】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生效時限】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第三十五條 【廢止聲明】《甘肅省公路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甘交公路〔2018〕209號)廢止。

  附件:《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附件

  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一、評價規(guī)則

  1.評價單元。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履職履約行為、投標行為以單個建設項目為評價單元。

  2.評價主體。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履職履約行為、其他行為由負責監(jiān)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評價,投標行為由招標人負責評價。

  負責項目監(jiān)管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招標人等評價人,應對評價結果簽認負責。對建設單位同一失信行為,各評價人原則上不重復扣分,但應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扣分。建設單位為聯(lián)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lián)合體成員中最低信用等級方確定。

  當建設單位同時存在投標行為評價和履職履約行為評價時,其中投標行為評分系數為0.2,履職履約行為評分系數為0.8。

  二、評價方法和計算公式

  1.單元評價(以單個建設項目為評價單元)

  建設單位投標行為信用評價得分: ,其中,i為不良投標行為數量,Ai為不良投標行為對應的扣分標準。

  建設單位履職履約行為信用評價得分: ,其中,i為不良履約行為數量,Bi為不良履職履約行為對應的扣分標準。

  單個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機構(代建單位)信用評價得分為L。

  2.省級評價

  建設單位在本省投標行為評價得分和履職履約行為評價得分計算公式為:

  投標行為評價得分:

  (其中:i為建設單位在本省被進行投標行為評價的評價單元數量,i=1,2,…,n,Ti為建設單位在某項目建設管理招標中投標行為信用評價得分)

  履職履約行為評價得分:

 ?。ㄆ渲校篿為建設單位在本省被進行履職履約行為評價的評價單元數量,i=1,2,…,n,Li為建設單位在某建設項目履職履約行為信用評價得分,Ci為建設單位所履約建設項目的標價或造價)。

  建設單位省級綜合評分:

 ?。ㄆ渲校篢為建設單位投標行為評價得分,L為履職履約

  行為評價得分,Qi為其他行為對應扣分標準??偡諼滿分100分。a、b為評分系數,當評價周期內建設單位在本省只存在投標行為評價時a=1,b=0;當評價周期內建設單位在本省只存在履職履約行為評價時,a=0,b=1;當建設單位在本省同時存在投標行為評價和履職履約行為評價時,a=0.2,b=0.8)。

  三、信用評價標準表

  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分三個部分:投標行為、履職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詳見附表1~3。

  附表:1.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投標行為)

  2.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履約行為)

  3.甘肅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標準(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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