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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技術負責人死亡,G4216線金陽至寧南段蘆稿1號橋4·20事故查明
2024-07-29 來源:中國基建報 

  7月28日,本報從金陽縣政府獲悉,G4216線金陽至寧南段高速公路4·20高處墜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據悉,2024年4月20日,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G4216線金陽至寧南段高速公路蘆稿1號橋發(fā)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報注意到,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單位為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橋工程分公司,監(jiān)理單位為廈門中平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

  本報發(fā)現,事故發(fā)生在G4216線金陽至寧南段高速公路蘆稿1號橋建設項目。事發(fā)點位于蘆稿1號大橋左右幅中央隔離帶,該橋全長453.53M,目前已施工405M,蘆稿1號大橋左右幅中央隔離帶寬33CM,距離地面約40M。

  經查明,2024年4月20日7時許,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技術負責人、帶班組長樂某川按例召開完班前安全教育會,并對工人當天工作作了安排,7時18分許樂某川獨自一人走到蘆稿1號橋左右幅中央隔離帶,并違規(guī)穿越、冒險踩踏中央隔離帶蓋板,致兩塊蓋板掉落,樂某川墜落橋底身亡。

  事故調查組認定,蘆稿1號橋左右幅中央隔離帶防護蓋板未全部相互鎖扣連接,且防護蓋板未與橋面穩(wěn)定物進行綁扎固定;樂某川安全防范意識低,違規(guī)穿越蘆稿1號橋左右幅中央隔離帶,冒險踩踏中央隔離帶蓋板,致使蓋板脫落,樂某川墜落橋底身亡。

  本報還注意到,事故調查組指出,事故責任企業(yè)存在多項問題,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其中,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橋工程分公司和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從業(yè)人員三級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實不細致,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廈門中平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履職不細致,未持續(xù)督促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有效整改消除安全生產風險隱患。

  最終,事故調查組對責任人員和企業(yè)提出了處理建議。

  其中,段某忠,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橋工程分公司G4216線金寧高速公路該標段項目分管安全副經理,對事故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實施行政處罰。

  莫某林,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橋工程分公司G4216線金寧高速公路該標段項目安全管理員,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實施行政處罰。

  賀某軍,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G4216線金寧高速公路項目K168+400-K175+000范圍內橋面及附屬結構工程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實施行政處罰。

  周某,廈門中平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監(jiān)理員,對本起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建議實施行政處罰。

  此外,調查組指出,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大橋工程分公司、重慶君陶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廈門中平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實施行政處罰。(文|中國基建報 陳尚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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