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綜規(guī)規(guī)〔2021〕8號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關于印發(fā)《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單位
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省直管試點縣交通運輸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1年8月4日
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
?。ㄔ囆校?/p>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咨詢行業(yè)信用信息管理,完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范公路工程工可編制和行業(yè)審查 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咨詢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統(tǒng)一評價方法和標準,增強咨詢單位誠信履約意識,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交公路發(fā)〔2009〕731號)、《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工可報告審查技術咨詢服務管理辦法》(湘交綜規(guī)〔2018〕11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評價。其中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省交通運輸廳及其委托機構根據(jù)《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行業(y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對公路建設項目工可咨詢從業(yè)單位和個人從業(yè)行為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公開、應用及其監(jiān)督等活動所進行的管理行為。所稱 信用評價是指信用評價機構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制度、標準規(guī)范、合同文件和本辦法,對咨詢單位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路建設項目工可咨詢從業(yè)行為所進行的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省、市州立項的高速公路新建、改(擴)建及大修項目、國省干線公路項目和省全額補助項目工可咨詢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其它公路項目和水運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
信用評價適用范圍為評價年度內在湖南省至少有一個項目處于工可已批復(或已出具行業(yè)審查意見)的咨詢單位;評價年度內在湖南省有嚴重失信行為(扣分等于大于25分或被直接定為D級)的咨詢單位。
第四條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信用管理工作職責切分如下:
(一)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全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項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工可咨詢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組織制訂、修訂全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信用信息與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督促指導相關部門的信用管理工作;
2. 匯總并發(fā)布當年信用評價參評項目;
3. 管理工可咨詢單位的信用檔案,組織信用評價,發(fā)布信用評價結果;
4. 按照交通運輸部和省有關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省級交通行業(yè)發(fā)展機構
1. 省交通運輸廳規(guī)劃與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廳規(guī)劃辦):管理本部門對從業(yè)主體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負責工可咨詢單位省級信用初評;在職責分工范圍內協(xié)助省交通運輸廳開展公路工程工可咨詢信用管理工作;按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2. 省公路事務中心:管理本部門對從業(yè)主體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在職責分工范圍內參與工可咨詢單位其他行為的信用評價;按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3. 省交通運輸廳造價站:管理本部門對從業(yè)主體出具的信用信息并及時錄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在職責分工范圍內對咨詢單位履約行為中的造價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參與工可咨詢單位其他行為的信用評價,按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市州交通運輸行業(yè)主管部門
負責協(xié)助省交通運輸廳進行轄區(qū)內工可咨詢單位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按照信用管理辦法要求,督促指導轄區(qū)公路建設養(yǎng)護中心、造價站等市級交通行業(yè)管理機構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信用管理工作;
2.負責審核轄區(qū)內相關部門填報的信用評價數(shù)據(jù);
3. 對咨詢單位進行市級信用初評,初評結果報廳規(guī)劃辦;
4.管理市域范圍內工可咨詢單位的信用檔案;
5.按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級交通行業(yè)發(fā)展機構
市級交通行業(yè)管理機構包括市州公路建設養(yǎng)護中心(具體名稱以編辦批復為準)、市州造價站等,主要職責為:
1.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職責分工范圍內協(xié)助市州交通運輸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2.在職責分工范圍內協(xié)助市州交通運輸局建立咨詢單位信 用檔案,管理信用信息:
3.按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完成信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項目委托方(建設單位)
負責建設項目工可咨詢單位的相關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負責對咨詢單位在工可編制和審查階段的承攬、履約和其他等行為進行評價打分;
2. 負責填報咨詢單位在本項目的相關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數(shù)據(jù);
3. 按要求將咨詢單位信用評價數(shù)據(jù)報送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
第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頁責工可咨詢單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通過湖南省公路、水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及時記錄、審核、發(fā)布、更新咨詢單位信用信息。
第九條 公路工程工可咨詢市場信用信息實行動態(tài)更新,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行業(yè)管理機構,項目建設單位應自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并按要求向湖南省公路、水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推送。
第十條咨詢單位及從業(yè)人員信用信息分類執(zhí)行《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公路發(fā)〔2009〕731號)第三章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項目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一)咨詢單位及其所屬咨詢人員基本信息由咨詢單位自行登錄填報,咨詢單位應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二)表彰獎勵類的良好行為信息由咨詢單位錄入,并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出具的表彰獎勵文件,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三)不良行為信息由對咨詢單位出具不良行為信息記錄文件的部門或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錄入并審核。
(四)信用評價信息由相關評價主體單位按照國家或我省信用評價政策及規(guī)定逐級分別錄入。
(五)項目信息由項目委托方(招標人)錄入,并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核。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變更需向省交通運輸廳在線提交申請,并獲得審核通過。咨詢單位因發(fā)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的,需按有關規(guī)則規(guī)定通過全國或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辦理信用信息轉移事項。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單位應加強信用臺賬管理,及時收集評標報告和檢查、通報等相關文件,記錄咨詢單位和咨詢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形成信用評價書面臺賬和電子臺賬。
第四章評價依據(jù)、方式及內容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應以下列書面文字材料作為評價依據(jù):
(1)市級及以上發(fā)改委(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職能部門行業(yè)管理、造價管理等機構評審、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2)項目法人(項目委托單位)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3)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4 )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有關黨紀、政紀處分意見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5)其他可以認定不良信用行為的有關資料;
(6)上述材料以頒發(fā)或出具日期為準,計入年度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咨詢單位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與動態(tài)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ㄒ唬┒ㄆ谠u價是指省交通運輸廳對咨詢單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周期性評價,一般每年開展一次,每年1月1日開始。主要時間節(jié)點如下:
1.省交通運輸廳每年1月日前發(fā)布上年度信用評價項目清單。
2. 委托單位(招標單位)應在每年1月15日前將本項目咨詢單位的評定結論及相關依據(jù)材料報送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直接委托的除外)。
3.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月25日前將各參評咨詢單位的各評價單元評定結論及相關依據(jù)#料匯總后報廳規(guī)劃辦;
4. 其他評價単位(省公路事務中心、廳造價站)應在每年1月31日前直接將各參評咨詢單位的各評價單元評定結論及相關依據(jù)材料報送廳規(guī)劃辦。
5.廳規(guī)劃辦對咨詢單位的多個評價單元進行倒權重加權計算得出其綜合評價得分,依據(jù)綜合評價得分對工可編制單位和審查咨詢單位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并于2月20日前將初評結果報廳審批,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批通過后及時公示。
(二)動態(tài)評價是指咨詢單位發(fā)生嚴重失信行為時,省交通運輸廳直接確定咨詢單位信用等級為D級的信用評價工作。
委托單位及項目監(jiān)管機構發(fā)現(xiàn)咨詢單位存在直接定為D級信用等級的嚴重失信行為時,應及時報省交通運輸廳。被省交通運輸廳動態(tài)評價為D級的咨詢單位,自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在湖南省公路咨詢市場的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
第十六條工可咨詢階段評價內容包括承攬(委托或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
(一)承攬行為評價。委托人(或招標人)完成每次委托或招標工作后,對承攬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良承攬行為進行記錄評價,經簽認后記入信用管理臺賬。承攬行為結束后被投訴舉報并經查實承攬過程中存在違法或失當行為的,應追溯進行承攬行為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合同有效期內,各評價機構分別對工可編制和審查咨詢單位的履約行為實時記入信用管理臺賬并進行評價。
?。ㄈ┢渌袨樵u價。高速公路、普通國道和省全額補助項目的其他行為評價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核定,省道項目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從事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和省全額補助項目工可咨詢的單位進行省級信用評價,計算其省級綜合評價得分,根據(jù)得分確定信用等級。省級綜合評價結果應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通過后,應公開發(fā)布湖南省公路工程省級工可咨詢 單位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 評價等級及方法
第十七條 咨詢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 A. B、C、D五個等級,工可編制單位和行業(yè)審查單位分別評定。
(一)各信用等級對應的咨詢單位信用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
A級:85分
B級:75分
C級:60分
D級:X < 60分,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差。
?。ǘ┍辉u為AA級的咨詢單位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咨詢單位當年度應分別有三個及以上參評單元。參與工可編制單位信用評價的,當年度工可編制累計合同額不少于100萬元;參與工可審查單位信用評價的,當年度審查累計合同額不少于50萬元;
2. 當年度所有評價單元得分均大于等于85分;
3. 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A級。
(三)被評為A級的咨詢單位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咨詢單位當年度分別應有二個及以上參評單元。參與工可編制單位信用評價的,當年度工可編制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萬元;參與工可審查單位信用評價的,當年度審查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0萬元;
2. 當年度所有評價單元得分均大于等于75分;
3. 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B級。
第十八條咨詢單位資信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分立的,按照新設立單位確定信用評價等級,但不高于原評價等級。單位合并的,按照等級較低的確定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九條 參評單元咨詢單位為聯(lián)合體的,該單元信用評價結果適用于聯(lián)合體每位成員。
第二十條工可咨詢單位信用評價以單個工可項目為評價單元,承攬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均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其中承攬行為評價得分的權重系數(shù)為0.1,履約行為的權重系數(shù)為0.9。其他行為以咨詢單位為評價單元,實行直接累計扣分加分制。咨詢單位發(fā)生附件1所列其他行為扣分項的,直接在綜合評價得分中扣除相應分,涉及到其他行為加分項的,由咨詢單位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在綜合評價 暢分中相應加分。咨詢單位的綜合評價得分為該單位多個評價單元承攬行為和履約行為得分的倒權重計算值與其他行為得分之和。具體評分計算方法見《工可咨詢單位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附件2)。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最后合成相應得分(附件3)。
第二十一條 咨詢單位承攬行為由委托人進行評價,履約行為由委托方和各評價機構評定,其他行為由交通行業(yè)主管部門和行業(yè)管理機構評定,各評價單位對評價簽認負責。
承攬行為、履約行為、其他行為在當次評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適用。
第六章 評價結果質疑處理
第二十二條 咨詢單位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向作出評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岀申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在綜合評價得分公示期內,對咨詢單位的失信行為以及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等向省交通運輸廳進行舉報。舉報應采取實名、書面方式,
舉報材料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舉報人的單位名稱或姓名;
(三)舉報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舉報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舉報人為單位的,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法人單位公章。
省交通運輸廳在收到舉報后,將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建立激勵和懲罰機制,根據(jù)信用評定等級,對咨詢單位進行下列獎懲:
(一)對評為AA級或連續(xù)評為AA級、A級的守法誠信咨詢單位,招標人或者項目業(yè)主在項目委托或招投標方面可以給予適當傾斜支持,具體支持辦法在招標文件或者評標辦法中予以明確。
(二)對未連續(xù)獲得A級和評為B級的,當采用遴選、招標方式選擇咨詢單位時,不加分也不減分;C級的在評分中總分減1分;D級的在評分中總分減3分。
第二十五條年度得分排名最后的兩家咨詢單位及評級低于E級的,列入“信用黑名單”進行重點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咨詢單位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下一年度咨詢單位在省內市場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按以下原則延用1年:
(一)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AA級的,按A級延用;
(二)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A、B、C級的,按原等級延用。
(三)上一年度信用等級為D級的,按C級延用。
延續(xù)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省內市場確定,但不高于其在湖南省咨詢市場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咨詢單位有嚴重失信行為被行政處罰直接定為D級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評價時,定為D級未滿12個月,則下一年度信用等級仍定為D級,滿12個月后,自第13個月開始信用等級從D級上升至C級。如行政處罰期限大于12個月,自行政處罰期滿后信用等級從D級上升至C級。
第二十七條初次進入湖南市場的咨詢單位,在注冊省份(或直轄市、自治區(qū))具有咨詢信用等級的,按相應等級對待。無咨詢信用等級但具有設計信用等級的,AA級的按A級咨詢信用等級對待,其他等級的按同等對待;具有全國綜合設計信用等級的,按相應的信用等級對待;無咨詢、設計信用等級的、 按相應的資信等級取同等信用等級對待。咨詢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lián)合體成員中最低信用等級方認定。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評價單位應建立咨詢單位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予以記錄,必要時應將信用記錄及時告知有關機構或在網(wǎng)站公示。
第二十九條各評價單位應實事求是,按照評定標準及時、客觀、公正地評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隨意扣分或規(guī)避扣分。主管部門應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結合日常督查工作對信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咨詢單位的從業(yè)行為進行抽查, 發(fā)現(xiàn)存在嚴重問題的,應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工可咨詢單位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4